口供的重要性和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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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供的重要性和權利
任何盤問都是指望獲得一種令人滿意的答復,這就是盤問的目的,在沒有敵意和高度戒備的情況下,警方盤問疑犯的目的通常都能夠得到答案,但像司法盤問那樣的盤問目的卻是個例外。普通人之間進行的口供盤問,因其後果一般並沒有什麼法律意義,所以,其目的比較容易實現。司法盤問的目的在其實現的過程中,因為盤問的結果最終可能會置被盤問方---當事人或證人於某種不利的境地,所以,深知這一點的疑犯都不會誠實回答、這也是司法盤問的目的難於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。正因為如此,在司法盤問活動中,無論是誰,要想獲知某些事實真相,就不能完全依賴於被盤問方的誠實,在他們不夠誠實的情況下,唯有依靠有效的盤問技術,才可能完好地實現盤問的目的﹐市民如果被邀請到警署協助錄取警誡口供時,要注意以下幾點。
市民在拘留期間享有甚麼權利?
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未正式判決之前,按照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的規定,是享有諸多權利的。這也是法律維護公平正義、維護人權,尊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,人性化的體現。
第一,如果法庭沒有判決其有罪,就應該假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。
第二,有權使用自己的民族語言進行交流,獲知被指控的罪名和案由。
第三,有一定的時間準備答辯,和辯護人溝通。
第四,獲得安排審訊
第五,獲知可以選擇親自答辯,或者選擇辯護人答辯。
第六,經濟困難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。
第七,有權詰問其他證人,也有權利為自己傳召證人作證。
第八,如果對法院適用的語言難以理解,可以通過傳譯服務的方式獲得資訊。
第九,不被強迫認罪,強迫供述的權利。
第十,如果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,應當受到特別安排。
第十一,初審判決之後,犯罪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提出上訴。
第十二,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之後,如果能夠提出新的證據(該證據並非當事人不提供,而是客觀原因無法提供),證實當事人無罪的,服刑的當事人有依法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。
第十三,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或者判定無罪之後,不被原罪名再次拘捕或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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